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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阳光房坠落身亡 谁的责任?

发布者: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358人看过

与人合伙承包搭建阳光房,施工时不幸坠落身亡,死者家属将房主、转包人、合伙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年4月,刘某自家别墅二楼需要搭建阳光房,找到颜某,颜某承接该工程后全部转包给了林某,林某找来昔日合作伙伴康某共同施工。康某在搭建阳光房玻璃雨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情况下,接听电话时从玻璃雨棚的天窗中跌落至阳台上身亡。

康某家属将刘某、颜某、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阳光房搭建在二层楼房之上,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承包单位应持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被告刘某将阳光房搭建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颜某,具有选任过错。被告颜某承包后又转包给同样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林某。被告林某和受害人康某均无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于事故的发生,各方均有过错。法院最终酌情认定被告刘某承担10%,被告颜某、林某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康某自担30%的责任。

原标题:搭建阳光房坠落身亡各方当事人有过错均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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