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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文兴榕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24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某某分行”)与被告代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朝鹏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建行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兴榕、被告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卡号6253********)透支本金21497.95元,并支付截止2022年12月26日止的违约金1630.78元、利息5143.39元,合计28272.12元,并按《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2022年12月26日至信用卡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卡号:6227********)透支本金30399.78元,并支付截止2022年12月26日止的违约金310.1元、分期通手续费7296元、利息3610.65元,合计41616.53元,并按《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2月26日至信用卡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3日,被告通过网点预填单机渠道填写《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领用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并签署《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2019年版)。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各笔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甲方。甲方截至到期还款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金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第9款约定:“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协议第五条第3款约定:“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原告经审核,为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5000元,账单日为每月的26日。2020年3月12日,被告通过智慧柜员机渠道填写《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再次向原告申请领用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并签署《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2019年版)。原告经审核,为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5000元,账单日为每月的26日。被告领取信用卡后,先后于2019年6月5日和2022年3月21日开卡使用,之后陆续持卡消费,但未在约定时间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履行归还义务。截止2022年12月26日止,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欠款28272.12元(其中本金21497.95元、违约金1630.78元、利息5143.39元);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欠款41616.53元(其中本金30399.78元、违约金310.1元、分期通手续费7296元、利息3610.65元)。被告长期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代某在建行某某分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是事实,办理后透支消费也是事实。代某不是不还,是因目前没有能力还,只能慢慢还,并且只能还本金。至于利息没有办法还,如以后有能力可以还一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信用卡申请资料,证实2019年6月3日,被告代某通过网点预填单机渠道填写《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建行某某分行申请领用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并签署《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2019年版);

2.信用卡申请资料,证实2020年3月12日,被告代某通过智慧柜员机渠道填写《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再次向原告申请领用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并签署《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2019年版);

3.建行系统查询资料(信用卡开卡情况、账户信息查询、催收记录、信用卡账单),证实原告审核后先后为被告发放卡号为6253××××2847和6227********的两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均为15000元,账单日均为每月的26日;2019年6月5日和2020年3月21日,被告先后开卡并陆续使用两张信用卡,但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还款;截止2022年12月26日,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欠款28272.12元(其中本金21497.95元、违约金1630.78元、利息5143.39元),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欠款41616.53元(其中本金30399.78元、违约金310.1元、分期通手续费7296元、利息3610.65元);

4.委托代理协议、增值税发票,证实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840元。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特性,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和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9年6月3日,被告代某(甲方)通过网点预填单机渠道填写一份《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建行某某分行(乙方)申请领用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并签署《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2019年版)。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各笔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甲方。甲方截至到期还款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金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协议第三条第9款约定:“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协议第五条第3款约定:“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原告经审核,为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5000元,账单日为每月的26日。2020年3月12日,被告通过智慧柜员机渠道填写一份《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再次向原告申请领用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并签署《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中国某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协议对还款方式、利率、复利、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相应约定。原告经审核,为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5000元,账单日为每月的26日。被告领取信用卡后,先后于2019年6月5日和2020年3月21日开卡使用,之后陆续持卡消费,但未在约定时间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履行归还义务。截止2022年12月26日止,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欠款28272.12元(其中本金21497.95元、违约金1630.78元、利息5143.39元);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欠款41616.53元(其中本金30399.78元、违约金310.1元、分期通手续费7296元、利息3610.65元)。2023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8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代某向原告建行某某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已明确表示已仔细阅读《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中国某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粗的条款,愿意遵守各项规则,且原告已应被告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被告使用信用卡后未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53********)透支本金21497.95元和截止2022年12月26日的违约金1630.78元、利息5143.39元,合计28272.12元,并按《中国某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2022年12月26日起至信用卡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由被告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27********)透支本金30399.78元和截止2022年12月26日的违约金310.1元、分期通手续费7296元、利息3610.65元,合计41616.53元,并按《中国某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约定的标准支付2022年12月26日起至信用卡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三、由被告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律师代理费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元(已由原告预付),由被告代某承担(限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朝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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