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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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枣庄刑事辩护律师案例

发布者:徐建华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9日 16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X同被告人李X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网络购买“开心神兽”赌博游戏链接后,通过网上发送游戏链接等方式,拉拢、组织他人在自己控制的微信群内使用“开心神兽”诈金花游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牟利,参赌金额达2326679.88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X、李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韩某等人的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交易记录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李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网上联系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收取提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意见:1、被告人张X、李X开设赌场,情节严重;2、被告人张X、李X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张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李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提供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交书证一份,照片三张,用以证明被告人张X多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其主观恶性较小,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定性有误,不能成立;2、被告人张X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张X协助抓捕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4、被告人张X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张X人身社会危害性小。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X同被告人李X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购买“开心神兽”网络赌博平台中的游戏“房卡”,在该赌博平台链接中开设“房间”,拉拢、组织他人在游戏“房间”中进行诈金花等赌博游戏,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收取提成,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张X、李X接受参赌人员赌资数额累计达2326679.88元。

又查明,被告人张X、李X在侦查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中,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X、李X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50000元,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张X、李X的供述和辩解,参赌人员韩某、王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及交易记录明细,办案说明、行政处罚笔录及决定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李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设备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公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的,予以采纳,不一致的,不予采纳。经被告人张X、李X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被告人张X、李X对社区无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张X、李X非法所得共计100000元。(已缴纳。)


徐建华,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徐建华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7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