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新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新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XX维吾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上海市XX律师。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朱***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3.20元(张**已预交),由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