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24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新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上海市XX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3)新40民终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