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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中国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雅蓉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12日 44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24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新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上海市XX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3)新40民终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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