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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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拷走292份文件跳槽!老东家起诉索赔50万!

发布者:张正雄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知识产权 |573人看过


杨某在柳州一家机械公司任职近10年后,跳槽去了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处,老东家发现杨某违规,用U盘拷走了公司包括全套各类实验操作规程等文件共292份,于是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索赔50万元。

从法律上来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等商业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拷走机械公司的文件包含的信息,是机械公司检测中心实验室运维的内部数据和经验总结,以及对研发运行情况的内部总结,以上信息非机械公司外部相同领域人员可容易获得,属于商业秘密。但他仍在明知公司规定的情况下,未经许可突破管理权限,从公司内网拷贝包含这些文件带离公司,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杨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公司1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一般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侵害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侵害商业秘密的刑事法律责任

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给权利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时,除了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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