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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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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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休病假一个月去世未认定工伤!

发布者:张正雄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448人看过

刘女士因患疾病住院接受治疗,后因急性左心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刘女士的母亲张女士认为,公司在上报工伤认定时,不承认刘女士的伤病死亡是工伤造成,报送虚假材料,导致人保局未认定工伤。于是张女士将人保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该条规定看,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为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而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每个人对疾病突发的身体反应与忍受力并不相同。故亦不能否定该案中张某的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由此可以看出,突发疾病应包括各类疾病,即包括职工患有先天性疾病、间歇性疾病、慢性疾病或其他已彰显症状且本人已知晓的疾病,甚至已进行相关治疗,疾病突然发作之情形。

于本案,根据调查情况,刘女士系在休病假期间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刘女士不符合上述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人保局对刘女士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请。

当前,有不少职工因工作压力大,加班熬夜成为一种常态,其工作地点也从办公室延伸到家中。相较于传统的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家加班导致的工伤对申请人而言举证难度更大,因为申请人必须要证明发生工伤时该职工确属加班过程中。在审判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工伤认定申请人举证不充分的问题,突出体现为申请人不能及时固定证据、不知道如何固定证据、不清楚该固定什么证据。

因此,工伤认定申请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证据收集、保护工作:一是增强证据固定意识。在发生工伤事件后,职工家属、所在单位一定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二是要注重保护工伤发生现场,以便于后期搜集、固定证据。三是搜集证据要围绕在家加班这一事实。对能够证明在家加班的比如现场摆放的工作资料、正在完成中的工作文件、通话记录、视频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要特别注意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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