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我国采取的是分类注册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将商标注册分成了45个大类,其中1-34是商品类商标,35-45是服务类商标,类别中的每个大类又分为各个小类。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选择注册哪个类别,商标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对商标的使用不能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比如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注册的是第5类——医药类,那就只能在生产的药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而不能在服装上使用该商标,超越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可能会落入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他人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