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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想再经营下去了,如何妥善注销或清算?有哪些方式?每种方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公司法 |2081人看过


一、注销与清算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公司注销的步骤包含了清算:
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公司清算主要包括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三种类型。

二、公司清算的三种类型

1、自行清算

自行清算,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从而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和程序。

 

法律规定:


法条内容

备注

《公司法》第180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自愿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行政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司法解散】(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83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强制清算

公司强制清算发生在自行清算程序无法启动或自行清算损害债权人或股东权益的基础上,并且强制清算需以利害关系人(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为启动条件。其目的在于解决公司僵局等公司内部纠纷问题,公司在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内部矛盾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作,甚至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因而需要强制清算。

 

法律规定:


法条内容

《公司法》第182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3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强制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七十条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强制清算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公司出现了解散原因(上面表格里,公司法180条、182条)

1)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行政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当自愿解散和行政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3)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公司出现了以上解散原因无法自行清算。(上面表格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的特点:

①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执行。

在清偿债务方面,引入了协商机制。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如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不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3、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告企业破产后,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的行为和程序。

 

法律规定:


法条内容

《公司法》第187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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