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认定职业放贷人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案例中并不参照此条。而是结合涉诉案件、借款笔数进行判断,并没有明确的红线,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
2.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性即借款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或高额逾期利息实现赚取高额利息的目的。
3. 是否未经批准进行放贷。出借人作为自然人,其出借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