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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心得

作者:缪庆禹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9次举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的“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帮信罪案件是从2022年3月份开始接受委托,历时5个多月的团队付出,案件终于取得了满意的结果,现仅就笔者在本案的办案历程作出分享,望与各位同行互相交流。

案情简介


仁某在2020年注册了一家网络服务科技公司,后将公司的对公账户提供给“某某诈骗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用以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约五百万元,公安以仁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立案侦查。

本案件因被害人报警而案发,仁某于3月17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同月1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隔离在某县隔离所。

笔者接受委托后,因疫情原因不能会见,便积极和办案民警进行沟通,了解到本案案发的原因。辩护人认为,既然有被害人,那何不换一个角度?从被害人入手,后与办案民警沟通,在仁某家属的同意下,积极向对方表明希望主动赔偿的态度,最终在办案单位、当地居委会的见证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同意谅解。

在报捕阶段,辩护律师结合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点入手,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律师意见,最终检察院经过全案分析,结合仁某的认罪、悔罪等态度,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以仁某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最终,本案在八月份由某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律师辩护意见


通过笔者团队对全案卷宗以及结合仁某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一致认为本案要想取得有效辩护的前提是,在仁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希望争取利益最大化。笔者就本案的利与弊、是与非积极与仁某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最终在仁某同意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向检察院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

1.仁某案涉账户替人转账流水500余万元,并不准确

(1)500余万元流水涉嫌重复计算的问题。帮信罪中的流水计算不应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计算方式,如入账250万元,即流水就应该是250万元,而不应该将同笔款项出账的流水一并计算在内。

(2)案涉500余万元流水,仅有部分流水系通过仁某账户。经过团队仔细对账对涉案流水的逐一分析,流水显示仅有被害人的100余万元通过仁某的账户流转,其他流水均属无法查证的情形,根据存疑有利于行为人原则,则不应将该笔流水计入仁某的犯罪数额。

(3)仁某系一定程度上的“受害人”。仁某是在疫情肆虐,经济困难的前提下,通过他人的介绍无意走上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只为赚取蝇头小利。在事情的进展中,仁某发现并非如自己当初所想的那么简单,当即便想拿回属于自己的公司U盾和其他涉案材料,但因为上游的欺骗而导致未能完成,所以才造就后续仁某的账户上有如此多的流水数额。

2.无情节严重的后果

仁某积极反思自己的行为,通过其家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社会矛盾。

3.案涉犯罪时间短,仁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所得。


不起诉观点


本院认为,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仁某不起诉。


心得体会


即为律师,必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自以定位刑事辩护为专业方向以来,尤其身处认罪认罚大环境的时代,要想达到无罪辩护的效果非常困难,那有效辩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想达初衷的效果,就要为所动,尤其跟主办机关的沟通就显得非常重要。鉴于在本案中的沟通,笔者就所思所想进行如下概括:

1.及时沟通、有效沟通。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要第一时间与主办民警就本案的事实和所涉罪名进行有效沟通,根据所了解的信息及时了解案件情况,以助于后期提交初步的律师意见。

2.及时通过其他渠道有效获取案件信息。疫情当下,会见尤为困难,当不能及时会见,那么获取的信息渠道就比较难以掌握,当然除了通过民警了解,还可以就案发前是否有其他流水行为、查询银行账户等一系列蛛丝马迹来予以进行分析。

3.时刻关注案件走向,了解报捕与批捕期限。刑事案件拘留期最长为37天,批准逮捕期间就显得至关重要,虽说只有短短7天时间,这段时间辩护律师也要有所动,可以通过前期搜集的信息,向检察院了解批捕主办检察官,并进行口头与书面上的沟通,就案件存疑以及有利点进行整理,提交书面不予批捕律师意见。

4.类案检索,说服主办检察官。侦查终结后,案件进入检察院,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阅卷,与团队积极合作,寻找出案卷对仁某利与弊的信息。并结合前期工作,积极检索该省与本案类似的犯罪情形、金额等相似的不起诉决定文书,形成初步的辩护意见,将检索案例一并提交给主办检察官,予以释法说理。另一侧面也可以给办案检察官提供方向,间接也能影响办案检察官的心证。


结语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最高检发布的起诉罪名中,帮信罪已然跃至前三。在涉两卡犯罪中,要想无罪尤其困难,但因该罪呈现出数量多,取证困难的境况,这时候寻找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策略,不失为良计。

总而言之,案件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侦查阶段就要奠定基础。司法实践中,如果想要取得不起诉或者缓刑结果,基本上都离不开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已经处于取保候审和非羁押状态。唯有这样,司法机关的压力也会减小,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罪与非罪已然无争,对于量刑就会结合众多因素予以考量,再经过律师的介入、沟通,检察院也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予以松动。

同时,在大辩护策略的环境下,律师介入案件已经不应再局限于就案论案,在案件事实证据本身固定的前提下,不光要立足于案件事实本身,也要跳出案件本身,考虑整个案件的影响力。从而纵观全案,来寻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点,比如在有被害人的前提下,除了取得被害人谅解,还可以跟主办机关提出如本案社会矛盾已经缓和,不会激发新的矛盾,苛责轻缓刑罚不会引起社会其他矛盾等等观点。这样主办机关的压力也会减小,更有利于案件取得满意的效果。换言之,律师办案除了就案论案外,还应换位思考,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来予以考量,提出观点。

做刑事辩护律师不仅可以感受到人生百态,还能体会到一份好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家属的意义和价值,此种心情不言而喻。当然,笔者也唯有继续不断努力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朝着专业化方向迈进,方能实现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综上,本案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除了团队付出的努力,也有案件本身的特点,更有主办机关的担当,诸多因素缺一不可,才有了目前大家都比较满意的结果。


缪庆禹,毕业于俄罗斯远东国立农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法学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