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1月至5月期间,徐某甲、李某乙、张某丙等人组建“跑分”犯罪团伙,在多地为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账。2022年5月,徐某甲通过加密软件联系上线,在国内收集他人银行卡用于收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联络李某乙、张某丙等人成立洗钱团伙。该团伙分工明确:徐某甲负责联络上线及操作资金进出;李某乙负责寻找卡商、卡主并整体运营;张某丙出资提供押金并进行虚拟货币结算。
被告人蒋某丁受李某乙安排,在跑分期间负责开车接送提供银行卡的卡主,充当操盘手演示操作,并教会卡主操作本人银行卡进行转账跑分。2022年5月10日至17日,该团伙在南京市选取两家电竞酒店作为作案地点交叉使用,先后使用多名卡主名下银行卡进行跑分,直接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经初查,该团伙跑分涉案单向流入资金559万余元,流出558万余元,其中明确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182万余元。蒋某丁于2022年5月25日被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蒋某丁的罪责认定及量刑情节上。
首先,关于主从犯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蒋某丁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陈搏搏提出,蒋某丁仅负责开车接送和演示操作,未参与核心策划与资金结算,属于从犯。法院经审查认为,蒋某丁在共同犯罪的特定环节中起主要作用,故不予采纳从犯辩护意见,认定其为主犯。
其次,关于量刑情节。辩护人陈搏搏提出,蒋某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恳请法院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针对疫情期间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问题,法院认定十名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被集中于特定场所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应当折抵刑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丁等人明知被转账的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组织卡农使用银行卡账户进行转账跑分,转移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量蒋某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蒋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经折抵后,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律师价值】
陈搏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面对公诉机关指控蒋某丁为主犯且涉案金额巨大的不利局面,陈律师精准切入量刑辩护。通过细致梳理蒋某丁在团伙中的具体行为,虽未能改变主犯认定,但成功向法庭阐明其未参与核心策划与资金分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陈律师积极促成当事人认罪认罚,并敏锐抓住疫情期间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关键程序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最终获得四年六个月的合理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搏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