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购买,其行为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甲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从轻处罚意见成立,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