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诉讼代理人:陈搏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吴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北京上班认识,于2018年下半年恋爱。2019年怀孕后,办理结婚仪式。当时由于结婚年龄未到,未领取结婚证,后感情不顺,遂搁置领证。2020年1月8日,二人的孩子出生,取名吴某1,现刚满2周岁。原、被告双方同居后就怀孕了,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不关心自己和孩子。爱玩手机,不愿陪产检,也不重视孕期胎教,被告口头禅:“孩子就是个傻子,他知道啥”。让原告十分失望。原告坐月子的时候,被告与他人聊天暧昧,二人因此产生矛盾,说改,后来依旧。孩子出生后,被告外出务工,原告与孩子住在娘家。被告对原告和孩子的关心就更少了,联系频率越来越少,且被告越来越不耐烦。故原告提出了分开,被告索性断了生活费,截止目前,被告连续四个月不跟原告和孩子联系。双方渐行渐远,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继续共同居住将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孩子从出生一直是在原告在带,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自己诉求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出生证明,证明孩子情况。3、个人陈述、原告户籍信息、吴某1疫苗接种本记录复印件,原被告聊天记录,孩子姥爷个人陈述、孩子生活状态照片,证明原被告分隔两地感情破裂。孩子从出生一直都是女方带大。孩子父亲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户口迁移一直持认同状态。孩子姥爷愿意且有能力和孩子母亲一起照看孩子。孩子父亲大半年没有给付抚养费,收入不稳定。被告吴某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其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利的放弃。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北京上班认识,于2018年下半年恋爱。2019年怀孕后,办理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期间于2020年1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1。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证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双方生育的吴某1的抚养问题,因吴某1一直随原告李某生活居住,对自己的生活环境较为熟悉,如果改变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请求抚养儿子吴某1,本院予以支持。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据,依据上一年度河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人均消费支出等数据,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非婚生子吴某1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子吴某1由原告李某抚养监护,被告吴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非婚生子吴某1抚养费1000元,至非婚生子吴某1年满18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