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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信阳离婚律师陈搏搏代理离婚案件

发布者:陈搏搏|时间:2021年12月14日|7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

诉讼代理人:陈搏搏,女,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孔某,

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归被告抚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01年在工作中相识,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于2017年5月10日在潢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2003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孔**,现年18周岁.2017年10月24日生育次女王**,现年4周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薄弱。婚后性格不合,相处困难。被告脾气暴躁且缺乏责任感.有家暴和出轨行为。更有甚者,被告于2008年与第三者保持非法同居长达半年。从2001年至今,被告易怒易暴躁,稍有不如意,就会对原告暴力相向。多年以来,对原告的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原告因此落下多年隐疾,长期胃疼和头疼,无法断药。一次次的伤害。原告对被告彻底死心,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于2020年带小女儿离家,自己独立抚养,原告和被告已分居满一年.原告之前已经提起两次离婚诉讼,这是第三次离婚诉讼。第一次是2020年4月10日立案。第二次是2021年1月8日立案,判决书为(2021)豫1526民初***号。两次贵院均未判离婚。如今距第一次判决生效已经届满一年,距第二次判决生效已经届满半年。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性,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至法院。

被告孔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儿子刚满18岁,女儿年幼。2、不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3、我没有出轨、暴力行为,三次诉讼是事实。分居时间不认可。今年9月28日才回来,之前都在一起。

原告王某为支持自己诉求提交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符合及婚姻状况

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家庭成员的情况。

4、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曾经起诉的事实。

5,个人陈述、原告的哥哥身份证复印件及提供的视频、

证明家暴情况。

6、租房合同、原被告通话录音一份,证明分居情况。

7、家暴受伤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家暴情况。

8、家暴保证书一份,证明家暴情况。

被告孔某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3、4无异议。

证据5不认可,没有对原告家暴。证据6录音,真实性认可,内容不能证明分居的时间。分居时间是原告自己说的。对于证据7照片,是自己夹的,不是我打的。证据8条子不是我写的,签名不认可。我不知道原告在哪弄的条子。

被告孔某提交证据如下:转账记录,证明我一直向原告转钱。

原告王某质证意见如下:去年转了一万多,今年转了七千多。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1年在工作中相识,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于2017年5月10日在潢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2003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孔**,现年18周岁。2017年10月24日生育次女王**,现年4周岁。原告

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1年1月8日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提交证据等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第一、夫妻关系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准子不准子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原、被告婚姻多年生育一子一女,应当是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但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时,未能妥善处理、及时沟通化解,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原。被告前两次诉讼中,法院未予准许双方离婚,希望原、被告双方能有和解机会,相互扶持,家庭和睦。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法院综合考量原、被告婚姻现状,认定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应予支持。

第二、关于婚生女王**抚养问题。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成长环境相对稳定,故婚生女王**由原告抚

养为宜。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

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法院酌定被告每月应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

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由原告王某抚养监护。被告孔某每月支付婚婚生女王**1000元抚养费,每半年一支付。此款自2021年12月1日起支付自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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