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二,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搏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二(别名:**),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原告李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2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份,原告欲购房,被告获悉,声称可以帮原告联系买房,遂收取原告订房款约40000元。后定房无果,原告要求其退购房款肘,恰逢被告母亲生病住院,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且被告称不日便悉数归还,还对欠原告所有款项进行结算,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李二现款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元,在5月15日之前一次还清。身份证:,借款人**2020年2月23日”。借条到期后,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还款4000元后,就一直声称资金周转不灵,不曾如约支付借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42000元,现原告需要资金,向被告催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前列诉请。
被告王二未作答辩。
原告李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2020年2月23日借条一张,其内容为:今借李二现款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元,在5月15日之前一次还清。身份证:,借款人**2020年2月23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李二与王二微信聊天记录,李二与王二通话录音。
被告王二未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以上证据材料,结合庭审调查可认定以下事实:
2020年1月份,被告王二为原告李二联系买房,收取原告人民币40000元,后买房无果,被告王二因母亲生病住院,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经结算被告于2020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46000元借条,同年9月30日还款4000元后,尚欠42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起诉来院。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二向原告李二借款42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拖欠至今未还是错误的,应承担本案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第一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二借款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