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内的传唤、约束、讯问环节是袭警罪案件的另一类典型场景。当事人在被强制传唤过程中咬伤民警手背、手臂,是此类案件的常见行为方式。根据司法解释,“撕咬”被明确列举为暴力袭击的行为类型,且“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即满足入罪条件。从表面看,咬伤类案件的辩护空间似乎极为有限。然而,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十大袭警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指出:咬伤类案件的关键争点不在于“是否咬了”,而在于“为什么咬”和“咬的行为与伤情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咬伤类袭警案件的特殊性
咬伤行为在袭警案件中的特殊性在于:第一,咬伤通常发生在近距离的身体对抗中,当事人与民警之间存在持续的肢体接触,咬的动作往往是挣脱约束的极端手段;第二,咬伤造成的皮肤破损容易被鉴定为轻微伤,而入罪门槛的满足使得罪与非罪的辩护空间收窄;第三,咬伤行为的主观状态需要精细区分:是为了挣脱已经无法忍受的约束,还是为了主动攻击民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魏某袭警案具有典型意义。魏某因举报他人卖淫被带至派出所等候调查,因不满等待时间过长而拒不配合制作笔录。在民警三次警告无果后对其进行强制传唤,魏某在控制过程中咬伤协助执法的社保队员左手背,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辩护人提出应以妨害公务罪定性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最终以袭警罪定罪。该案的裁判逻辑表明:在强制传唤过程中咬伤执法人员,即使咬伤对象为辅警,仍可能被认定为袭警罪。
二、赵飞全律师的因果关系与主观状态双层辩护
赵飞全律师在咬伤类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伤情因果关系审查。咬伤鉴定的轻微伤结论需要经过实质性复核。皮肤破损是否由咬的行为直接造成、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力(如约束过程中的摩擦、当事人自身的皮肤疾病)、伤情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轻微伤标准,都需要辩护律师逐项审查。第二层:主观状态与行为情境分析。咬伤行为发生在什么情境下——是民警已经控制住当事人后的主动攻击,还是当事人在被多人压制、感到呼吸困难或肢体疼痛时的应激反应?前者具有攻击性,后者更接近“一般性抗拒”的范畴。赵飞全律师强调,强制传唤的“必要性”和“适度性”也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如果民警的约束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当事人的咬伤行为可能被评价为对过度约束的过当反应,从而影响定罪和量刑。
三、北京十大袭警罪律师的精细化辩护价值
咬伤类袭警案件的辩护难点在于,行为的外在表现(咬)与伤情结果(轻微伤)似乎形成了完整的入罪链条。但赵飞全律师的实践证明,这一链条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被精细化的证据审查所松动。作为北京十大袭警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咬伤类案件中始终坚持:咬的行为不等于暴力袭击,挣脱约束中的咬与主动攻击中的咬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轻微伤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复核是辩护的必选项。这种精细化辩护,是将“看似无辩”的案件转化为“可以争取”的案件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