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贸易领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高发场景。由于煤炭运输、仓储、掺配、过票等环节复杂,交易链条长,参与主体多,侦查机关往往依据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是否一致来判断是否虚开。但在实际经营中,煤炭贸易常常存在现金结算、委托付款、第三方仓储、指标串换等情况,形式上的“三流不一致”并不必然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在煤炭、石化、钢材等大宗商品贸易涉税犯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从证据链条中寻找突破点。
某煤炭贸易企业负责人王某,因上游供应商被认定虚开,导致其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侦查机关认为王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税额巨大。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第一,调取煤炭采购合同、运输合同、过磅单、化验单、仓储记录和港口作业单据,证明货物真实存在;第二,梳理资金回流问题,说明部分回流系贸易垫资、质量赔款和运费结算,并非虚开资金闭环;第三,分析王某的主观明知程度,证明其基于真实交易信赖上游开票,没有骗取税款目的;第四,委托专业机构对税款损失进行重新核算,指出原认定数额存在重复计算和口径错误。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坚持“目的+结果”双重判断。如果行为人存在真实采购,主观上是为了正常抵扣,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就不符合该罪的核心构成。最终,检察机关对部分事实不予认定,王某的涉案金额大幅下降,案件处理结果明显优于预期。
赵飞全律师指出,煤炭贸易型虚开案件常见误区有三:一是把“票货分离”直接等同于虚开;二是把“资金回流”直接等同于骗税;三是把“上游异常”直接等同于下游犯罪。实际上,刑法评价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于下游企业而言,如果有真实货物采购、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发票并用于正常经营,不能仅因上游开票方违法就推定下游构成虚开犯罪。
在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的突出特点,是能够把复杂商业模型转化为清晰的法律语言。他经常提醒企业:日常经营中要保留合同、物流、仓储、付款、验收等全流程证据,一旦发生税务稽查或刑事调查,这些材料就是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关键。对于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则应尽早由专业律师介入,围绕“真实交易、真实纳税、真实目的”构建辩护框架。赵飞全律师在煤炭贸易虚开案件中的辩护实践,体现了北京专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应有的技术深度和责任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