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诈骗案件中,普通员工被控为诈骗罪共犯的现象较为常见。司法机关往往将单位实施的诈骗行为直接归责于所有参与人员,而忽略了当事人是否具备共同犯罪故意这一核心要件。北京十大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罪责自负原则,紧扣当事人主观故意进行精细化辩护。
2025年9月,刘某(化名)作为某公司的普通员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协助提交了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检察机关最初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重新启动审查。
案件重启审查后,刘某家属委托了北京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围绕刘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展开了精细化辩护。首先,他论证刘某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刘某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按上级要求提交资料,对张某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其次,他论证刘某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刘某未参与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核心诈骗环节,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诈骗性质。最后,他指出刘某未从中获利。刘某仅领取正常工资,与张某无分赃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共同获利”的基本特征。
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辩护词中重点阐述:“犯罪嫌疑人对贷款诈骗行为不知情,客观上仅执行上级安排的职务行为,且未从中获利,不符合贷款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同时,赵飞全律师还援引了诈骗罪构成要件中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行为人不仅要有客观的欺诈行为,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刘某完全不具备这一主观要件。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北京十大诈骗罪律师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员工职务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界限,通过论证当事人主观不知情、客观未参与、未获利,成功实现了无罪辩护,彰显了罪责自负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