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是猥亵儿童罪中最为严厉的加重情节之一,直接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并非不加区分的“一刀切”——同一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是否达到“当众”的程度,是否存在“情节恶劣”的实质判断,这些都是辩护律师可以着力突破的关键点。本文结合2026年司法实践和亲办案例,全面解析“公共场所当众”情节的辩护策略。
一、“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构成加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共场所”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如学校、教室、公交车、游乐场、商场、酒店大堂等。“当众”则要求有他人在场,但并不意味着一定需要他人实际看见——只要处于可能被他人看见的状态,且行为具有公开性,即可认定。
以田某某猥亵儿童案为例,法院明确将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行为认定为“情节恶劣”,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陈某平猥亵儿童案中,法院同样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害人被侵害时系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依法应从严惩处。
二、亲办案例:从“七年建议”到大幅减刑的辩护突破
在一起由赵飞全律师团队办理的典型案例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为由,提出了高达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面对这一严峻形势,辩护律师并未否认“公共场所当众”这一客观事实,而是确立了核心辩护策略:直面加重情节,但不陷入形式主义的泥潭,回归立法本意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公共场所当众”虽然客观存在,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必须判处五年以上重刑的程度?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持续时间短、手段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情节,可在五年以上幅度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实现了显著减刑。
三、“情节恶劣”的实质判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并不自动等同于“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如教师、教练等),行为是否持续时间长,是否被多人目睹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是否对儿童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等。如果虽然发生在公共场所,但行为人系偶发、短暂、手段轻微,社会影响有限,则存在在五年以上幅度内从轻的空间。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同样存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空间——并非所有“公共场所当众”的案件都必须顶格量刑。
四、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
即使被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取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仍然可以在五年以上的幅度内影响最终宣告刑。其中,自首属于法定从宽情节,主动投案的被告人通常能够获得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谅解书也可能使法院在加重情节框架内酌情从轻。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应当在不能否定加重情节的情况下,最大化地利用各种从宽因素,争取在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低段区间量刑。
五、实践中常见的争议场景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有人在场”的场景都构成“公共场所当众”。例如,行为发生在封闭空间内仅有第三人熟睡在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当众”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提出有说服力的论证。
赵飞全律师提醒,“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是猥亵儿童罪量刑辩护中最具技术含量的领域之一。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不仅要准确理解法律条文,更要善于从立法目的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行深度辩护。猥亵儿童罪,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的争议中寻找突破口,依法争取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