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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助余某获无罪判决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2025)X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余某(化名),男,1985年出生,高中文化,系河南省郑州市某小区业主。2024年某日,余某与被害人张某因停车位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推搡、拉扯,在冲突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以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移送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余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向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余某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余某在推搡、拉扯过程中导致张某摔倒受伤,余某是否具有刑法上的伤害故意。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余某,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在详细分析案件事实后,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辩点在于余某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双方仅发生了轻微推搡、拉扯,并未实施具有攻击性的伤害行为,张某的摔倒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应认定余某具有伤害故意。

辩护意见(节选):

辩护人认为,余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庭依法宣告余某无罪。理由如下:第一,余某不具有伤害故意。根据刑法理论,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本案中,双方因停车位纠纷发生争吵后互相推搡、拉扯,余某并未使用工具或实施有明显攻击性的暴力行为。张某系在推搡过程中不慎摔倒,该结果具有偶然性,超出了余某的预见范围。根据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仅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人轻伤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本案完全符合该裁判要旨的适用情形。第二,余某的行为与张某的轻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和偶然性。张某摔倒系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双方推搡、地面湿滑、张某自身重心不稳等因素,不能将轻伤结果完全归责于余某的推搡行为。第三,余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纠纷系因民事争议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

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余某无前科证明、案件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类案检索报告(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入库相关案例)等材料,从主观故意、因果关系、社会危害性三个维度展开全面无罪辩护。

三、判决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余某不具有伤害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宣告余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故意伤害罪中因“伤害故意”证据不足而获得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故意伤害罪,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通过紧扣“伤害故意”这一核心构成要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

“伤害故意”认定的最新司法导向: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明确:仅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人轻伤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这一裁判要旨为此类案件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指导。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区分“推搡拉扯”与“蓄意攻击”两种行为,从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次数、言语威胁等维度论证其是否具有伤害故意。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伤亡的界限划分: 在推搡、拉扯过程中致人意外摔倒受伤,如果行为人确实不具有伤害故意,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一界限的划分,既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避免了将民事纠纷不当地升级为刑事案件。

轻微外力致伤的出罪路径: 本案充分说明,并非所有造成轻伤后果的行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双方仅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定应当从严把握。

在故意伤害罪的辩护实务中,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从“伤害故意”的认定标准入手,精准区分互殴、推搡与故意伤害之间的界限,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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