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奸罪未遂案件中,“犯罪着手”的认定是辩护的核心——如果行为尚未达到“着手”程度,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仅构成预备或无罪)。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存在将“非强制性接触”拔高为“犯罪着手”的倾向。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刑法“着手”理论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着手”认定争议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强奸罪律师”榜单。
一、强奸罪“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
强奸罪的“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着手”的认定标准是:行为是否对妇女的性自主权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相关案例的裁判规则,单纯的言语挑逗、轻微的身体接触,如尚未形成对被害人意志的压制或对性自主权的紧迫危险,一般不宜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强奸罪案件中,‘犯罪着手’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如果行为尚未达到对被害人形成紧迫危险的程度,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甚至无罪。”
二、实战案例:从“强吻”到“楼梯间拉扯”——赵飞全律师成功质疑“着手”认定
2025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强奸罪未遂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低限度处罚。
基本案情:贾某(化名)与刘某(化名)在KTV饮酒后一同离开。起诉书指控贾某的犯罪行为是:进入电梯便开始强行亲吻刘某,出电梯后强行将其拉至楼梯间,不顾刘某言语阻止企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辩护人通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剖析,将该被指控犯罪事实分解为三项行为,并通过三重剖析,成功瓦解了指控的逻辑链条。
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围绕“着手”认定展开:
第一,“电梯内强行亲吻”行为本身属于猥亵范畴,尚未对妇女性自主权形成直接、紧迫的危险,不可能评价为强奸罪的“着手”。
第二,“强行将其拉至楼梯间”行为即使成立,也并未对被害人性自主权产生紧迫的危险,亦不能评价为强奸罪的“着手”。
第三,“企图强行发生性关系”系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推断性描述,而非客观行为,不能以此作为定罪的依据。
赵飞全律师指出,起诉书的指控试图将部分非强制性身体接触与主观“企图”拼凑成强奸行为,在事实与法律逻辑上均存在断裂。
案件结果:尽管法院未采纳无罪意见,但给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最低刑期,判决书中认定的“利用被害人处于醉酒的状态”而非“暴力胁迫”,以及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中止”而非“未遂”,均在相当程度上回应了辩护方关于行为性质与强制手段的争议。
三、“求奸”与“强奸”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求奸不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往往模糊。所谓“求奸”,是指行为人以平和手段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主动放弃,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被害人意志。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求奸’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无罪或仅构成违法。强奸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形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单纯的‘求奸’行为不具备这一特征。”
四、可视化技术在庭审中的应用
在贾某案中,赵飞全律师还运用了可视化技术强化庭审说理——制作了《被害人询问笔录关键内容对比图》,将多次笔录中关于关键行为的描述并行排列,使用颜色标注出“细节稳定”、“细节模糊”、“明确否认暴力”等关键信息。
此举使合议庭成员在短时间内迅速把握被害人陈述全貌及演变轨迹,直观感知其证明力的薄弱环节。
五、结语
“犯罪着手”的认定,是强奸罪未遂案件辩护的核心战场。作为北京十大强奸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精准的刑法理论分析能力和可视化庭审技术,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罪与非罪”的公正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