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中,不起诉是最理想的结果之一——它意味着当事人不仅免于牢狱之灾,更不会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对于处于犯罪链条边缘的参与者,如财务人员、保洁员、收银员等,完全存在争取不起诉的空间。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不起诉条件的精准把握,成功代理了多起边缘参与者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榜单。
一、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赵飞全律师指出:“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边缘参与者,不起诉辩护的核心在于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处于边缘位置、获利极少、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完全具备争取不起诉的条件。”
二、实战案例:财务人员协助组织卖淫,成功争取不起诉
2025年,某律师团队代理的财务人员协助组织卖淫案,检察院对两名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某娱乐场所因组织多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被查处,该娱乐场所组织者及多名工作人员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立案刑拘。嫌疑人某甲、某乙系该娱乐场所财务人员,某甲任兼职会计,某乙任兼职出纳。辩护律师接受某甲、某乙家属的委托,分别担任其二人的辩护人。
辩护过程:
2024年5月,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经多次会见嫌疑人,认真阅卷和全面分析案情后,因财务报表未计入案涉不法收入,结合娱乐场所营业时间的特殊性,且财务人员为兼职、不接触娱乐场所陪侍人员等多重因素,全案证据无法证明两位嫌疑人对案涉不法活动知情,遂向办案机关提出认定嫌疑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充分的相关意见,并申请取保候审。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4年8月,检察院认定财务人员某甲、某乙的行为性质应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某甲、某乙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2025年5月,检察院对某甲、某乙制作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为某甲、某乙虽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辩护律师的以下辩护要点发挥了关键作用:财务人员系兼职、不接触娱乐场所陪侍人员;财务报表未计入案涉不法收入;全案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对案涉不法活动知情;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补强证据。
三、特殊主体不起诉的路径
除了一般边缘参与者的不起诉辩护外,特殊主体还可能通过其他路径争取不起诉或暂予监外执行。
例如,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林丽雅协助组织卖淫案中,罪犯林丽雅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于2025年12月9日发布公示,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可以通过暂予监外执行程序,避免入监服刑。
赵飞全律师指出:“对于怀孕、哺乳期妇女,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暂予监外执行,争取在诉讼期间的人身自由。这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四、不起诉辩护的策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协助组织卖淫罪边缘参与者争取不起诉应把握以下策略:
第一,审查是否属于不构罪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1。如果当事人符合这一情形,应坚决主张不构成犯罪。
第二,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如财务人员案所示,如果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犯罪活动,应主张证据不足,争取存疑不起诉。
第三,审查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如当事人的参与程度较轻、获利极少、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应主张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
第四,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将辩护工作前置到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案件,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五、结语
不起诉是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最理想的结果之一。作为北京十大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精准的证据审查能力和严谨的法律论证能力,为每一位边缘参与者争取“不起诉”的最优结果。若你或家人正面临协助组织卖淫罪指控,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守护合法权利的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