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6)ZN刑终字第Z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12 月至 2026 年 1 月期间,吴某受他人邀约帮忙提供名下银行卡用于资金划转,一审公诉机关依据银行账户全部进出流水 61.3 万元指控吴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法院径直以涉案资金总额突破 50 万元,认定案件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吴某签收一审判决书后,对涉案金额认定与量刑结果均不服,其核心抗辩理由为全案 61.3 万元流水中,有 28.7 万元资金无任何上游刑事案件立案材料、无被害人报案记录、无法证实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该部分金额依法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一审量刑偏重、事实认定错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委托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主攻剔除存疑流水金额、下调量刑档次、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审卷宗材料显示,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仅汇总吴某名下银行卡全部转账明细,没有逐笔溯源每一笔资金对应的上游犯罪事实,其中 28.7 万元往来款项仅有银行流水单据,缺少上游涉案人员讯问笔录、被害人受案回执、涉案财物价值鉴定等配套证据,侦查机关简单将全部账户流水统一计入掩隐犯罪数额,未区分合法资金与犯罪赃款。吴某自始至终在讯问笔录中提出,部分往来款项是过往正常生意往来货款,但原审法院未对该部分金额开展证据核查,直接全盘采信公诉机关金额指控。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接收二审委托后,将本案二审辩护重心锁定在涉案犯罪数额证据审查,依托刑事证据裁判规则与最新掩隐司法解释,确立剔除无证据支撑的 28.7 万元流水、剩余 32.6 万元按一般情节量刑的辩护思路,分步落实阅卷取证、类案检索、庭审质证各项工作。
第一步,逐笔拆分银行流水明细,逐项核对卷宗配套证据。辩护人把一审认定的 61.3 万元流水拆分统计,逐一对应卷宗内上游报案材料、涉案笔录,查实 28.7 万元对应的资金流转没有任何一起上游刑事立案文书,既没有被害人报案登记,也没有相关人员供述佐证资金为犯罪所得,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该部分流水不能计入掩隐犯罪数额;剩余 32.6 万元有完整上游诈骗案件卷宗、被害人笔录、赃款溯源记录,可以依法认定为犯罪所得。剔除后涉案总额仅 32.6 万元,远未达到 50 万元情节严重起算线,一审适用情节严重量刑标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步,梳理一审判决遗漏的多项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吴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行政处罚与刑事前科;归案后全程如实供述知情参与转账的客观事实,构成坦白;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家属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全额退缴全部违法获利,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追缴涉案赃款,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上述从轻事实原审判决没有在量刑环节予以考量。
第三步,检索浙江省宁波市 2025 至 2026 年同类二审改判判例,提炼裁判规则:无上游犯罪佐证、无被害人报案的存疑银行流水,依法不能计入掩隐犯罪金额,金额剔除后达不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二审普遍撤销原审重刑改判三年以下刑罚,以此夯实二审庭审辩护观点。
第四步,二审开庭期间围绕数额认定错误、量刑遗漏从轻情节两大要点开展法庭质证与辩论,当庭提交书面二审辩护词。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吴某委托,指派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担任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阶段辩护人。辩护人详细查阅原审卷宗、银行流水明细、一审判决书以及现行司法解释,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适用情节严重量刑条款,量刑畸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剔除 28.7 万元存疑金额,改判上诉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将 28.7 万元无证据佐证的账户流水计入犯罪数额,违背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金额,必须每一笔涉案资金都能够依托上游刑事立案材料、被害人报案记录、涉案行为人供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实资金系刑事犯罪既遂后的赃款。本案 28.7 万元往来款项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全卷无任何对应上游案件立案回执、被害人询问笔录、资金来源查证记录,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部分资金系合法经营往来、个人民间借贷等正常资金的合理怀疑,依据疑罪从无刑事审判原则,该部分金额应当在犯罪总额中全额剔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剩余有效涉案金额仅 32.6 万元,未达到司法解释 50 万元的情节严重门槛,原审以总额 61.3 万元升格量刑属于事实认定根本性错误。
第二,原审判决审理过程中遗漏多项法定与酌定从宽处罚情节,量刑裁量失去客观依据。其一,上诉人吴某系初次涉案,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较于职业收赃、多次跑分人员显著偏低;其二,当事人归案后稳定供述自身参与转账的全部事实,如实配合侦查机关取证,成立法定坦白;其三,全流程自愿认罪认罚,认可自身 32.6 万元涉案行为的违法性,悔罪态度明确;其四,家属已经全额退还全部违法收益,积极协助办案机关追缴涉案赃款,有效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全部从宽情节原审判决未做任何评价,量刑未予以从轻优待。
第三,原审量刑违背罪责刑相适应与同案同判原则。结合宁波地区近一年生效裁判,涉案金额 30 万至 40 万区间、初犯、认罪退赃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量刑普遍集中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区间,原审在数额认定错误的基础上判处三年六个月实刑,量刑明显超出本地常规裁判尺度,刑罚与当事人实际违法危害严重失衡。
第四,上诉人经过一审、二审全程诉讼教育,充分知晓出借银行卡转移赃款的法律后果,已经彻底杜绝再次参与同类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二审改判轻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挽救的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合议庭充分采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剔除存疑涉案金额,纠正原审量刑错误,对吴某从轻改判
三、判决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庭后核查流水证据、评议全案事实,全盘采纳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提出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依法从原审认定的 61.3 万元总额中剔除 28.7 万元证据不足款项,最终确认吴某有效涉案金额 32.6 万元,属于本罪一般量刑范围,撤销原审三年六个月原判,改判: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相比原审刑期减少一年十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浙江宁波地区依托数额证据瑕疵实现二审改判减刑的经典掩隐判例,充分印证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精细化核对流水、拆分涉案金额的关键辩护价值。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常习惯性将涉案人员名下银行卡全部进出流水统一计入犯罪数额,忽略资金来源合法性核查,大量合法往来流水被不当计入犯罪金额,直接导致被告人被拔高量刑档次。
赵飞全律师立足证据裁判规则,逐笔溯源资金对应的案件材料,精准剔除无上游犯罪支撑的存疑金额,直接改变全案量刑层级。本案提醒一审因流水金额过高被认定情节严重判处实刑的当事人,切勿放弃上诉权利,及时委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逐笔核对银行流水、排查证据漏洞,依托证据瑕疵剔除无效涉案金额,是二审争取改判减刑的核心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