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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法定代表人合理监管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钟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二审辩护获缓刑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9日 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BUMO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某矿山发生透水事故。作为矿山的法定代表人,钟某(化名)被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认定,钟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长期忽视安全投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钟某家属委托北京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提起上诉。-7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的研究重点在于,钟某的责任是否被不当扩大。通过审查卷宗,赵律师发现,虽然钟某在宏观上对安全投入审批不严,但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地质科长刘某(化名)为赶工期,擅自更改了探水方案,并指使工人违规作业。钟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并不具备专业的地质知识,其审批是基于下属专业人员的汇报。

赵律师提出,一审判决混淆了“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钟某的责任在于管理上的疏忽,而刘某的行为才是导致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即便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也应认定其为次要责任人,大幅减轻其刑罚。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钟某的责任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专业人员刘某的违规操作,该行为超出了钟某作为非技术出身的法定代表人的合理监管范围。钟某的责任在于宏观管理上的疏忽,属于间接责任。一审判决将其作为主要责任人判处四年实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准确界定责任,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北京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虽负有领导责任,但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遂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成功限缩当事人责任、实现大幅减刑的典范。在处理企业负责人被追责的案件时,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精准地运用了“合理监管范围”理论,将企业家的管理过失与一线人员的直接违规操作进行切割,有效避免了“客观归罪”和“结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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