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郭甲(化名)因妻子张丙被邻商铺经营者苏乙(化名)言语侮辱,次日前往苏乙店铺质问并报警。双方发生争吵后,苏乙用脚蹬踹郭甲,二人相互厮打,致苏乙肋骨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为二处轻伤二级,郭甲轻微伤。公安机关以郭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法院认定郭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郭甲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苏乙存在过错、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且愿意赔偿但苏乙索赔56万余元远超实际损失,无力承担。
辩护过程
作为故意伤害罪缓刑律师,赵飞全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他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制定了“过错抗辩+赔偿保证金提存+缓刑论证”的辩护策略。
第一,精准论证被害人过错。赵律师通过梳理案发经过,证明苏乙先对张丙实施言语侮辱系本案起因,且在冲突中先动手蹬踹郭甲,依法应认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应避免“谁受伤谁有理”“唯结果论”,准确认定是非曲直。
第二,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赵律师指导郭甲家属将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款2万元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证明郭甲认罪悔罪、愿意赔偿的诚意。根据相关规定,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第三,论证防卫性质与缓刑条件。赵律师指出,郭甲上门理论并报警,系合法维权,在对方先动手后反击,虽不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意图明显。郭甲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愿意赔偿等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在二审庭审中,赵律师援引同类改判案例,强调被害人是否谅解并非缓刑适用的决定性因素。
判决结果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害人苏乙存在过错,郭甲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改判郭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评析
本案是故意伤害罪缓刑律师运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打破“天价赔偿”僵局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谅解非缓刑必要条件”的裁判规则,通过对被害人过错的充分论证和对赔偿保证金的规范操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