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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棋牌室收取服务费不抽头,实质辩护获撤回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3日 1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尉某(化名)在石家庄市某小区底商开设棋牌室,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娱乐活动,并向每位参与者收取50元台费。尉某雇佣贾某(化名)为工作人员,负责提供支付结算及饮水、保洁等服务。经营期间累计收取台费3万余元,支付贾某报酬1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将二人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尉某无证经营棋牌室,收取台费数额较大,构成开设赌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过程

作为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他注意到,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收取正常服务费的无证棋牌室,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赵律师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第一,尉某仅有收取台费行为,无“抽头渔利”。根据裁判规则,开设赌场罪的营利目的应表现为直接从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而非收取与市场价相当的服务费。本案中,尉某收取50元台费的标准,并未高于本地同类型棋牌室收费标准,缺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的主观故意。

第二,棋牌室提供的是正常娱乐服务。尉某虽提供了筹码兑换服务,但该服务仅为了便于参与者结算,打牌结束后按照筹码数量退还钱款,无其他抽成行为。参与打牌者证实,各参与者输赢数额多在几百元左右,属于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第三,符合司法解释关于群众文娱活动的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在庭审中,赵律师围绕上述辩点展开有力辩护,并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证明类似情形多地均作无罪处理。

判决结果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法院于2024年1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尉某、贾某被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终结。

案例评析

本案是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运用入库参考案例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经营性、组织性、控制性、规模性”的实质判断标准,通过对“抽头渔利”与“服务费”的精准区分,成功阻却刑事追诉,体现了对赌博犯罪与群众文娱活动界限的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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