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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辩护“帮信罪与掩隐罪界分”案——从重罪指控到轻罪认定的逆转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2日 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赵飞全律师辩护“帮信罪与掩隐罪界分”案——从重罪指控到轻罪认定的逆转

【化名:陈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案件基本情况:
陈强(化名)在微信群看到“兼职日结”广告,对方称只需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即可获得报酬。2025年7月至8月,陈强先后提供自己4张银行卡,并在对方指示下多次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协助转账共计73万元,获利4500元。后查明,转入资金中有51万元系电信诈骗赃款。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移送审查起诉,但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陈强不仅提供银行卡,还进一步实施人脸识别转账,属于“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以此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三年六个月。陈强家属慕名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律师赵飞全代理二审。

辩护过程: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分——实践中,两罪量刑差异悬殊,掩隐罪法定刑更重。赵飞全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深入梳理了202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两罪区分的最新裁判规则。他指出,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的精神,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和“行为介入的阶段”:帮信罪是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概括性明知”,掩隐罪则是对资金系“犯罪所得”的具体明知-3-9

赵飞全律师仔细审查了陈强与上家的聊天记录,发现上家始终以“网络博彩平台刷流水”为由诱导陈强,从未提及诈骗等犯罪,陈强对资金性质缺乏具体认知。同时,陈强每次转账均通过正常银行APP操作,无隐蔽通讯工具、无刻意躲避侦查等异常行为。赵飞全律师援引新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认定“明知”需结合行为异常性综合判断,不能仅因参与转账就推定对赃款性质明知-5。他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展示近期多起类似案例均以帮信罪定性。

判决结果:
2026年2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强的行为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其对上游犯罪仅有概括性认知,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且其行为发生在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而非事后帮助转移赃款,故改判陈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因陈强已于审前被羁押近一年,判决生效后不久即刑满释放。

案例评析:
本案中,赵飞全律师作为掩隐罪律师,在罪名界分的模糊地带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他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分析和类案检索,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变定性,将刑期从三年六个月降至一年二个月。此案警示,在涉“两卡”犯罪中,罪名的准确界定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必须由专业律师进行精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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