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凌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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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卖房人死亡如何办理过户?

发布者:王凌凌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603人看过


案情:2007年,赵某借张某名义购买单位内部一套。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自愿将其所购二七区某单位房屋购房指标转让给赵某赵某支付给张某转让费公司核定的房款3.5万元,缴费收据由赵某保存;赵某另行支付张某另3.5万元转让费:赵某应于协议签订后向张某支付3万元,房产证过户后支付5千元。房产证下发后张某应积极配合办理,房产证办好后,由赵某保管该房产证。一旦符合政策允许的条件,一月内张某应无条的积极配合赵某把房产证过户给赵某。协议签订后,赵某即向张支付了3万元转让费,后赵某以张某名义向张某单位缴纳了房款及各项费用。2008年涉案房屋建好后,张某将该房屋交付给赵某居住至今。后张某因病去世,王某(赵某之妻)于2014年取得了涉案房屋产权证书,赵某多次要求李某协助将该房屋过户到赵某名下,但李某拒不配合。


请问:赵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析:实际买房人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协议起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在本案中,因张某死亡,赵某可以李某以及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赵某胜诉后,其即可到不动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办理过户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法院核查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付款情况、出卖人是否经配偶同意处分房产、房屋状态、房屋是否存在产权过户限制等多方面予以认定。同时基于以往代理案件的实践,在诉讼中被告也会以双方系赠与关系、借款关系、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等主张抗辩。因此,实际买房人在前期应签署完备的合同,妥善保存相关原始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要委托房地产行业的专业律师,避免自行诉讼可能产生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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