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凌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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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签字后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者:王凌凌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543人看过


一、案情介绍:

李四购买某公司的房屋,因购房款不足,向某公司出具欠条,欠条约定:“李四尚欠某公司购房款50万元,承诺三年还清,如逾期偿还的,以当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任何一笔欠款逾期偿还的,视为所欠全部款项提前到期,李四自愿承担以全部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日分万分之三向某公司支付逾期归还借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还要承担某公司向法院起诉偿还所有欠款、违约金及为实现前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王五作为连带担保人签字。”

李四第一笔还款逾期,第二笔、第三笔欠款未归还。因李四未按时偿还欠款,某公司以李四、王五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四、王五偿还剩余欠款,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二、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欠款事实清楚,协议约定明确,李四归还欠款并没有争议,那么王五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五在欠条上签字,约定合法有效,王五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同时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起诉的,保证责任免除。那么王五的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呢?欠条约定中明确,任何一笔欠款逾期偿还的,视为所欠全部款项提前到期。那么如果第一期欠款偿还逾期的,则从当期欠款到期之日起则全部欠款均到期,应自此时计算保证期间。在本案中,就是因为李四在第一次还款时就存在逾期,按照合同约定,此时全部款项就到期了,从此时计算保证期间,已超过6个月了。某公司要求王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总结:

(一)通常情况下,在类似案件中保证人以为在欠条上签字,承担责任已成定论,并不会提出相应的抗辩,而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会刻意的去考虑这些因素,直接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作为代理人,应当仔细研究案件,抓住每个案件中的不同之处,结合庭审,就能“柳暗花明又一村”。同时也在提醒,我们在案件的代理时要认真思考,多方面思维,在常规案件中运用不同的思路去分析案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此外,上述案件同时提醒我们,合同约定应当严谨。上述条约定“任何一笔欠款逾期偿还的,视为所欠全部款项提前到期。”该约定导致王五不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果欠条约定,“任何一笔欠款逾期偿还的,则某公司有权要求李四、王五归还剩余全部欠款”。则王五仍然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欠条约定细微之差,就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在此,也提醒客户,合同约定要严谨,避免因法律风险最终产生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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