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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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冒充道士进行网络诈骗,吴晖律师提出罪轻辩护

发布者:吴晖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4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被告人钱某与其小舅子龙某在安徽省明光市共同商议以帮助他人化解感情矛盾,为他人算卦、做法事为幌子,骗取他人财物。后被告人钱某与龙某居住于租赁的房屋内,在网上购买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注册支付宝以及微信名为“玄净法师”等微信号,并将上述微信号推广至网页广告中。被害人为挽回、修复感情,至网络搜索寻求帮助,被告人投放的广告吸引后添加上述微信号与被告人钱某与龙某联系。期间,钱某及龙某即以算卦、做法事可以帮助被害人化解感情矛盾为由,要求被害人支付卦金、做法事费用,被害人信以为真,如数将钱款汇入被告人提供的微信号或者指定账户。至2017623日,被告人钱某与龙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居住在江苏省启东市的张某、四川省成都市的韩某等2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8189元。后因被害人报案,钱某、龙某被启东市公安机关抓获,龙某及其家属委托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吴晖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犯罪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龙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吴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在区分区主犯与从犯时,一般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是犯意提起者;其次,应当考察各实行犯在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地位、作用,其中对犯罪地位的考察,主要考察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应当考察各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的活跃度、犯罪过程的长短、以及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可以发现,龙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是次要的,符合刑法规定的从犯要件,不应认定为主犯。

2、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畸重,不利于发挥惩罚与教育的社会效果。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同时,量刑还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本案中,被告人龙某具有以下从轻量刑的法定情形:一是从犯,二是具有自首情节,三是具有坦白情节,四是愿意退赃和预缴罚金,五是认罪悔过态度好,家庭情况特殊。所以请法庭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对龙某从宽处理,维护其家庭稳定和孩子成长,体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裁判结果】

启东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吴律师提出部分的辩护意见,并对被告人龙某酌情从轻处罚,于2018年511日以诈骗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龙某未提出上诉。后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龙某获得假释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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