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肇事者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否得到精神抚慰金一直存在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声音支持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受害人精神抚慰金。而本案更特殊更典型的地方在于,被告龙某未给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虽然其在刑事方面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已经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民事赔偿方面原告代理人据理力争,成功说服法官采纳代理人意见,并结合被告人经济实力,判决被告龙某承担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司法实务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受到刑事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规定,一般的刑事犯罪受害人无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都不会得到支持。但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外的保险公司这个民事赔偿主体,是否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失,则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且交强险有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功能,机动车管理人或所有人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在交通肇事罪中,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本可以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但在本案龙某违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给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因此,本案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被告应予赔偿。
谢姝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