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王某虽然从2003年至2015年在被告处连续工作十余年,但原告被“辞退”时已近70岁高龄,且原告早已于2007年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各种养老保险金,因此,本案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性质需要分阶段分析.
第一阶段,2003年至2007年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工作性质属于劳动关系;
第二阶段,2007年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后的工作,原、被告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被告“辞退’原告,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本案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理应驳回。
谢姝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