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盗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至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打连张村翻墙入户盗窃财物5050元;在滨州市滨城区滨医附院窃取手机4部,价值28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张某2家中盗窃现金1750元。同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翻墙进入张某2家中盗窃未果。
2、2018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冯某家中盗窃3300元现金。同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翻墙进入冯某家中盗窃电视机、机顶盒等物品。
3、201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张某3家中盗窃未果。
4、2018年11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滨医附院急诊楼一楼门卫处,盗窃保安王某1价值1250元的vivo20金色手机一部。
5、2018年12月16日凌晨0时47分,被告人张某某至滨医附院急诊楼二楼大厅内,盗窃病人亲友李某2价值400元的oppoA57金色手机一部。
6、2019年1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滨医急诊楼14楼楼梯拐角处,盗窃病人亲友王某2价值850元的黑色小米max3手机一部和价值300元的金色小米max2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Max2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2、冯某、张某3、王某1、李某2、王某2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听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信用卡诈骗
2018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乘坐滨州市公交车时,在车内捡到被害人李某1的钱包,发现包内有邮政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及写有密码的纸条,便持该两张银行卡在ATM机内分别取款5100元和2600元。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小;2、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或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酌情可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又多次入户盗窃或在医院窃取病人亲友财物,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非较小,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所提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部分被盗赃物被追缴,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15250元(其中张某21750元、冯某3300元、王某11250元、李某2400元、王某2850元、李某1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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