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朱某某邀请被害人吴某等人在其位于滨城区市西办事处天场瑞府小区9号楼的家中聚餐。当日23时许,吴某饮酒后与女朋友宫某在朱某某家楼下因琐事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告人朱某某与妻子张某1一同劝架过程中,吴某称要带其妻子回家过日子被激怒,用拳头击打吴某右眼,后与吴某相互撕扯倒地,致吴某右眼眶下壁、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吴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被告人朱某某乘坐朋友驾驶的车辆赶到医院。到达医院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害人吴某在医院内已报警,仍在医院等待。待民警到达医院后经口头传唤跟随民警到达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害人吴某在医院内已报警仍在医院内等待,民警到达医院后跟随民警到达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