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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鹿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2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雷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雷XX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为9078.22元,上诉人预付款4000元,但在之后的结账过程中,因没有找到预付款条,便按照货款的价款进行了支付,故多支付4779.28元。现上诉人已找到4000元的预付款条,请求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将预付款返还上诉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7年11月2日,雷XX向张XX缴纳预付款4000元用于购买建材,2008年12月28日,双方结算,雷XX购买张XX建材共计9千余元,扣除预交的4000元,雷XX欠张XX货款5300元,并有雷XX向张XX出具欠条一张。2009年11月28日,雷XX将金额5300元的欠条收回。重新为张XX出具4557.50元的欠条。2013年1月19日、7月13日,雷XX分别付给张XX货款1000元、1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雷XX诉求张XX退还预付款4000元,并称双方于2008年12月28日结算,雷XX欠张XX货款9078.22元,雷XX向张XX出具金额为5300元的欠条,与常理不符。雷XX认可当日没有给付张XX货款,没有找到预付款条,才为张XX出具金额5300元的欠条,与张XX主张的已扣除预付款4000元的主张相吻合。雷X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对雷X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雷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雷XX承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上诉人雷XX申请证人雷某出庭作证,证明雷XX曾向其购买钢筋,但具体数额已记不清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结算建材款时,是否多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上诉人雷XX支付预付款4000元,双方经结算后,2008年12月28日雷XX出具欠5300元的欠条一张,该欠条中的金额加预付款与双方认可的货款价值基本相符,且按照日常交易习惯,在出具欠条时,应当将预付款予以扣除。2009年11月28日,张XX出具的欠4557.50元的欠条,应当是双方之间欠款的结算。雷XX主张已全部付清5300元后,张XX又出具4557.5欠条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且雷XX对该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雷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雷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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