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海奎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6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2019)豫民终 139 号民事判决中赵X拖欠原告郑州A有限公司的货款 8 704 298.66 元及钢材资金占用费 11430 196.66 元(钢材资金占用费已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从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钢材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钢材资金占用费以未付款吨数 2528.519 吨为基数按照案涉《钢筋供销合同》约定的每吨每天 3 元的计算标准另行计付)属于被告白X与第三人赵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