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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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发布者:李海奎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6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2019)豫民终 139 号民事判决中赵X拖欠原告郑州A有限公司的货款 8 704 298.66 元及钢材资金占用费 11430 196.66 元(钢材资金占用费已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从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钢材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钢材资金占用费以未付款吨数 2528.519 吨为基数按照案涉《钢筋供销合同》约定的每吨每天 3 元的计算标准另行计付)属于被告白X与第三人赵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李海奎律师法律基础扎实,长期虚心学习和认真总结实务经验,在工作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在刑事辩护、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