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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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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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A公司和B公司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2)

发布者:李海奎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2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详情:

2013 年 5 月 28 日,河南省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房屋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 1 号山顶大厦,房屋建筑面积 2134.75 ㎡(一层 372.12 ㎡、二层 1762.63㎡),甲方于 2013 年 6 月 1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共 10 年,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自 20137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乙方的装修期,此装修期间无需支付租金。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或拒不支付租金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即支付,经书面通知 7 日内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承担滞纳金外,乙方另外给予甲方 2 个月租

金补偿。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 10 日的,并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七日内仍未付款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且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 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合同还有其他约定。

点评:

      被告与河南省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租用涉案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开办体检中心,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可以证明被告于 2021 年 9 月份向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于 2021 年 11 月底将房屋腾空。被告因无法继续开办体检中心而提出因决定关停体检中心,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且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继续履行费用过高,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0解除,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

告提出提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被告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本院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确定被告支付二原告三个月的租金损被告与河南省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租用涉案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开办体检中心,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可以证明被告于 2021 年 9 月份向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于 2021 年 11 月底将房屋腾空。被告因无法继续开办体检中心而提出因决定关停体检中心,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且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继续履行费用过高,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0解除,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提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被告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本院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确定被告支付二原告三个月的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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