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变动以协商达成一致为原则,但不因此而排除用人单位在一定幅度内的自主决定权。一般而言,在涉及岗位及工作地点调整导致劳动者上下班时间、往返经济成本、付出的日常生活成本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任意变更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
相反,用人单位的调岗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且劳动合同对岗位及工作地点约定相对具体、明确,或者虽约定宽泛(如工作地点某某省、岗位外勤等),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已尽充分告知义务的,该调岗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未影响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服从义务,不得拒绝调岗。在此情形下,若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