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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里散布他人不实信息,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梁誉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58次举报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梁誉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主要办理民事纠纷类案件,从业以来,成立办理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8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