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耀先律师
孙耀先律师
山东-青岛合伙人律师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孙耀先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6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孙耀先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律师,商事法律部部长。★2010年通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