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耀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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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合伙人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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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谁担责?

作者:孙耀先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次举报
一、雇佣关系下代驾(软件)公司之雇主侵权责任

雇主就雇员因执行职务所侵害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虽在各国法律中都有规定,但在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法律效果上却规定各异,“就其基本规范模式而言,可分为两类,一为无过失责任,一为推定过失责任。”
我国早期法律不承认雇佣关系,认为其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政经体制相冲突,法律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难题显而易见。为解决司法实践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从程序法的角度规定雇员侵害他人权利时,雇主为当事人。这一司法解释虽然是程序法的解释,其内容也不周延,但它毕竟对雇主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作出了反映。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理雇工损害赔偿案件引用实体法时,仍感到困惑,因为在实体法找不到适用的依据。这一窘境直到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才得以化解,其第9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以上规定看,雇主就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与其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以上述标准衡量,本案中代驾员接受代驾公司的指令,从事代驾活动,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也即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故而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雇主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雇员追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明确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侵权责任法未有类似规定。笔者认为,新法如无规定,可适用旧法。此外,如果雇员因一般过失侵权时,雇主是否可以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向雇员追偿?在本件案例中,代驾公司即约定如果代驾员在代驾过程中造成车主车辆损失的,代驾驾驶员应履行一定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雇主和雇员之间赔偿责任分配内部约定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因此,代驾公司可向有过错的代驾员追偿。
注:1.上文提及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现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2.本案案例是指陶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谈卫峰、戴姣、曹书谕:《有偿代驾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期。)

二、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下同)第1款前半段是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只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接受劳务一方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雇员是雇主手臂的延伸,雇员的行为是雇主权利的扩张,雇员的行为自然可被看作雇主自己的行为。基于报偿责任原理,雇员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的利益,因此,按照现代民法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佣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应由雇主承担,而不是由雇员承担。
本条增加规定了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解决了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内部求偿问题。但在外部关系中,对受害人而言,侵权责任主体仍是唯一的接受劳务一方。这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相类似,在理解上也是相似,在此不再赘述。但应注意的是,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可以比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略宽。
还应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在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场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是雇主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条规定的是接受劳务一方的单独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虽尚未被废止,但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一致的规定,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孙耀先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律师,商事法律部部长。★2010年通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