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笔者接到一人的法律咨询,问题是她在法院调解自己的离婚案件时,把两套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共有的每套价值约200万的房屋错认为男方单独享有所有权,认为自己只有对共同还贷部分享有分割请求权,因此在法院调解时同意两套房屋都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自己60万,除此之外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男方需要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现在案子已经调解完成了,调解笔录也签了,调解书也送达了,来问我这到底两套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有什么救济途径。说实话笔者接到这个电话是很无语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说这是判决书,那么尚有上诉改判的可能性,调解书一送达那么当即发生法律效力,俗语云:板上钉钉莫过于此。
那么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救济途径只有一个——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那么对应本案,对于调解书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是决不能申请再审的。对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再审也要符合条件,如果调解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的其他情形,调解笔录又是自愿签署的,不违反自愿原则,那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在调解笔录上签的字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是很容易被驳回的。况且意思表示甚至也没有问题,只不过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无知做出的真实意思,再审受理后改判的几率有,但是实在是太小。
如果这个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打这个咨询电话,反悔都来得及。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即使判决。这条规定实际上也给了当事人后悔的时间,但是依然错过了,这就是为什么要积极地尽早向律师咨询,委托律师参诉的原因,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你每个决定都做得清楚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