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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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收了定金就可以不退吗?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发布者:王东方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5日|分类:抵押担保 |1101人看过


这两天有一个当事人进行网上法律咨询,问题是有人在他店里定了3万元货物,交了1万元定金,但是对方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来签订3万元的买卖合同,现在对方要求退还定金或者是将1万元定金折价成货物,可不可以?

在看到问题的同时,笔者看到很多下面的评论回复都是简简单单的不可以,那么就此说一下笔者的看法。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本案中1万元的定金即为订立3万元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不签订3万元的买卖合同,那么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好像回答不可以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如此回答太过片面。

首先从定金数额上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主合同标的为3万元,那么收取1万元定金,其中6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4000元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其次,对于提问者提出的将1万元定金折价为货物可不可以的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答复,笔者将对此进行分析说明。定金作为立约保证金,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本就可抵做价款,那么能不能作为全部呢,这种定金全部折价为买卖合同货款的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对方在提出这个解决方案时,其实本质上是要签订一个新的价款为1万元的买卖合同,如果合同成立,那么定金将直接折价为货款,状态是实际履行,因为买卖合同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所以如果出卖者同意这种解决方案也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笔者认为针对该问题就有两种解决方案,可以退还4000元后,剩余6000定金不予退还,也可以将1万元定金折价货款向其提供1万元货物。虽然这个最终处理方法看上去很简单,但是也是笔者作为律师在解答法律问题的时候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实践经验综合分析后提出的切实可行处理方式,并不是简简单单一句话就可以的,这也是为什么律师在法律咨询中需要收取费用,也是法律服务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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