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予以返还。但是该条适用是有条件的,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不能一概全额返还。
在我国农村地区,人们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双方一旦举行了婚礼, 就进入了实质的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巳经实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 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