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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者:练正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465人看过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

近日,广东佛山顺德区,一名老人被奔跑的狗所挂绳子绊倒,腾空面朝下摔地,老人经送医院已抢救无效去世。有网友称遛狗人系未成年人,且非狗主人。笔者认为,导致本次悲剧的主因还是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将狗交于未成年人,应当预料到可能出现意外。因此,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和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也警醒广大宠物饲养者,饲养动物切勿掉以轻心,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那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又是如何规定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适用上述法律过程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1)动物致害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动物致害侵权案件是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无须举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主观过错,只需证明动物致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动物致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则需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被侵权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认定

一是需要考虑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假如不顾警示标识近距离向有一定危险性的猴、狗等动物投喂食物招致伤害的,被侵权人可能存在重大过失;假如不顾警示标识进入禁入领域向有高度危险性的狮虎等猛兽投喂食物招致伤亡的,则可以认定被侵权人存在故意。

二是需要考虑被侵权人行为本身招致危险的可能性。比如对动物的一般性挑逗行为。

三是需要考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监督管理义务履行情况。假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已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动物存在的危险进行了充分的告知警示,也设置了预防动物致害的完备防护设施,而被侵权人仍不顾警示,突破各种防护设施,靠近危险性动物导致损害发生的,可以认定被侵权人故意造成自身损害,动物饲养入或管理人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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