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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姐对在特定情况下不得拒绝履行对未成人弟、妹的扶养义务

作者:练正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5次举报
2020-08-18

兄、姐对在特定情况下不得拒绝履行对未成人弟、妹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一、不履行该义务可能负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与《刑法》第 261 条遗弃罪之间的存在联系。《刑法》第 261 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的义务包括兄弟姐妹间法定的扶养义务。当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情节恶劣时,就由单纯的民事案件,强制履行义务转变为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二、本条适用的条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三、存在当扶养义务人遭遇意外事故致使人身受到损害,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如何处理?如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遭遇意外时,兄、姐或弟、妹因满足本条规定的条件负有扶养义务,则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包括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或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的生活费。


练正雄律师,执业年限11年。专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案件。练正雄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为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2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1350220********28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