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5
案情简介:
被告人蔡某,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2018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推广业务,在**裹裹APP上开展了各类优惠活动,发放了各类优惠券,用户在活动期间寄件可享受相应优惠,相关补贴和优惠券金额由**公司实际支付给快递员。2016年6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蔡某作为广东省深圳市**站**快递一级代理商,明知快递员杨某,4、廖某,4、吴某,4(另案处理)等人虚构快递订单骗取被害单位**公司的钱款,仍向将该部分人员提供快递员账号。杨某,4、廖某,4、吴某,4等人用淘宝账号虚假下单寄件并在付款时使用**公司发放的优惠券,并用被告人蔡某提供的快递员账号接单揽件,虚构快递订单,从**公司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蔡某个人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从被告人蔡某处扣押犯罪工具苹果手机1部。随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被告人蔡某积极退赃,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