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4
案情简介
被告人凌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凌某在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苑19号河南饭店内,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马某发生争执,并持刀将被害人马某砍伤,后逃离现场。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
本案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很常见,故意伤害罪。本案有几个方面在辩护时应当予以关注:
1、本案的起因是马某的闹事,属于被害人过错。虽然从案件的事实来看,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但根据证人证言的比对和印证,加上与办案检察官的沟通,张律师认为不从正当防卫的角度辩护更有利于凌某;
2、被告人持刀砍切被害人的头部、面部、颈部、肢体等部位,致被害人六处轻伤,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就本案的民事损害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还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凌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