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慧敏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8日 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卖家名下有一栋别墅,在中介的介绍下,决定转让给买家,中介提供了合同版本,卖家没仔细看就签名,合同关于总价款的约定对卖家极为不利,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XX万元”,经卖家解释后,当时卖家的真实意思是所有房屋贷款、中介费、税费等一切费用都是买家负责,卖家只需要实收1XX万元即可,即1XX万元是俗称的到手价,更巧合的是,买家还清银行贷款赎证的金额加上定金,刚好也是1XX万元,故此,在卖家过户到买家的名下后,买家不再办理抵押贷款,致使卖家一直没有收到银行贷款,买家也明确不再支付,称房屋总成交价就是1XX万元,已付清,故此,双方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
(一)案件难度
第一,房屋权属已转移,如何保住房屋;
第二,合同条款约定如此不利,如何还原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
(二)案件方案
首先,对于如何保住房屋,代理律师先为卖家向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一份《不动产异议申请书》,防止买家将证件挂失登记;接着立即去法院办理财产保全,防止房屋权属转移。这样,在案件没有处理完毕之前,房屋权属都没法转移。
其次,如何还原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函去银行取证,同时在诉讼时将中介方列为案件第三人,通过银行取证、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备案合同(备案合同价高于1XX万元)等方式,全面向法院还原当时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证明房屋总价绝对不可能是1XX万元。
最后,告知卖家可以选择起诉解除合同或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卖家阐释两种诉讼方向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客户选择解除合同。
三、判决结果
一审认定房屋的真实成交价并非1XX万元,并判决解除合同,买家须将房屋更名回卖家名下 ,买家上诉,二审驳回买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四、办案小结
本案一开始难度非常大,因为合同约定“总价款”这个字眼对客户非常不利,代理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可以引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来代理案件,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代理律师一审和二审都向法院提交详细的代理词,法院采纳了代理词中为了还原房屋真实交易价格而论述的观点,二审法院亦认为“而从2014年至今,阳江市区的房价只涨不跌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卖家根本无需贱卖房屋。
律师提醒:房屋买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一旦过户会产生高额税费,建议签订相关合同前找专业人士解释合同条款,避免因合同歧义产生诉讼。